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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本科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6-30

昆明理工大学本科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202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高校双学位教育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8〕1663号)《云南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云发改物价〔2011〕977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公办高等学校本科学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5〕348号)《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云教函〔2026〕6号)文件精神,为切实保障学分学费收费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毕业最低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学分制收费,是指对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按所修学分收取学费的财务管理制度。教务处负责核定学生学分制学费。财务处负责结算学生学分制学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的管理。

第二章学费标准

第四条 按一类、二类实行课程管理与学分收费。

第五条 根据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含双专业、双学位)确定毕业最低总学分与学分单价。

第六条 一类学分学费实行总额标准制。在弹性学制内,学生正常完成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含双专业、双学位),取得毕业规定最低总学分所缴纳的学分学费,严格按(云发改价格〔2025〕348号)(云发改收费〔2008〕1663号)核定的收费标准确定收费上限。

第七条 二类学分学费实行统一定价制。在弹性学制内,学生参加除一类学分之外的课程学习,按照一类学分学费最低单价进行统一定价。

第八条 一类学分课程与学分单价

(一)一类学分课程是指学生正常完成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取得该专业毕业最低总学分(含双专业、双学位)的课程。

(二)根据云南省发改委核定的学费总额与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总学分确定一类学分单价。

一类学分单价=(专业学年学费标准×基本学制)÷毕业最低总学分。

第九条 二类学分课程与学分单价

(一)二类学分课程是指学生修读超出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毕业最低总学分之外的课程,重新学习的课程,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等课程。

(二)二类学分单价按照一类学分学费最低单价执行统一定价,为100元/学分。

第十条 若云南省高等学校专业学费标准进行调整或培养方案版本进行重大修订的,按云南省发改委核定的收费标准与修订后的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总学分数核算学分学费。

第三章收费与选课

第十一条 一类学分学费收取实行“按学年预收、毕业结算”管理模式,即按学年学费标准进行预收,毕业前根据学生实际所修学分情况,按多退少补原则进行学费结算。

第十二条 二类学分学费收取实行“按学期选课、当期结算”管理模式,即按学生选定课程学分据实核算,当学期期末根据统一定价标准结算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年须在规定时间内缴清学费,若未能按时缴清,即会产生以下影响:

(一)不能办理注册、不能参加选课。

(二)相关课程学习与考试成绩无法被认可,成绩管理系统也将无法录入相关课程成绩。

(三)毕业设计的开题及中期报告环节会受到限制。

不能按时缴清学费或符合学费减免政策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获得批准后可参加选课与注册,参加正常学习活动。

第十四条 新生选课工作安排在入学教育期间进行,其余学期所有在校生选课均在学期中统一组织。

第四章学生转专业或转校

第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

(一)由原专业转入现专业后,后续课程的学习按现专业年级、现专业学分学费标准收费。

(二)在原专业所学课程取得的学分中,如有现专业不要求的,所缴纳的学分学费由学生个人承担,不能冲抵现专业的学分学费。

(三)对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根据现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如有需要补修过往学年的课程,不再收取补修课程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 外校学生转入我校

(一)由外校转入我校后,后续课程学习按现专业学分学费标准收费。

(二)在外校已修、现专业不要求的课程学分,产生的学费由学生个人承担,不能冲抵现专业学分学费。

(三)根据现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如有需要补修过往学年的课程,不再收取补修课程学分学费。

第五章结算

第十七条 结算分两种情况:毕业结算和特殊情况结算。

(一)毕业结算是指学生毕业前,学校根据其修读学分学费情况,对学费进行结算。

(二)特殊情况结算是指学生在学习期间因特殊原因(如退学、开除、转学等)需要结算学费,即按学生修读课程学分类型和学分单价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收取学费。休学前已交学分学费,但未参加相应课程学习的,有关学分学费不退,学生复学后继续学习相应课程。学生复学后,按入学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九条 按学校有关规定开除学籍的学生、因使用虚假信息或以其他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而取消学籍的学生,不退还已修读课程的学费。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学费管理。学费以外项目的收费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学分学费按中外合作协议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来华留学生学费按《云南省物价局、省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云南省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费发〔1999〕334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由教务处、财务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原《昆明理工大学本科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昆理工大校发〔2010〕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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